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
优惠政策
2021年3月29日发布的《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计划管理办法》(沪科规〔2021〕2号)第二条规定:创新资金旨在推动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科技型中小企业需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的有关要求。
2021年4月21日发布的《上海市2021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计划申报指南》中申报条件第6条要求:企业申报时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2020年11月颁布的《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取得有效期内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在原扶持金额基础上加计30%。
上海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沪科规〔2018〕8号)第六条规定∶ 申领创新券的企业,应当是注册在本市的独立法人,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的有关要求。
2018年7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 〔2018〕76号)中明确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税收优惠:按照175%进行加计扣除,减少企业所得税
场价值:科技部授予的资质备案,提升品牌知名度
认定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三)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四)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五)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六)符合第(一)~(四)项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则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
3.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4.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联系方式
市级 | 地址 |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科技创业中心) |
电话 | 8008205114 | |
区级 | 地址 | 上海市嘉定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博乐南路111号A216 综合管理科) |
电话 | 021-69989915 | |
操作平台 | 电话 | 010-88656316、010-88656314 |
※ 具体申报时间以上海嘉定科技频道和嘉定科技微信公众号通知为准
网址:http://www.jiading.gov.cn/kej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