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社会团体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自查自纠的通知
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
近期,区委办会同区纪委机关、区委组织部、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民政局(社团局)等部门,重点抽查了我区21家社会团体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情况。检查中发现部分社会团体存在执行偏差的问题。根据区委领导要求,请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对本次未被抽查到的社会团体(名单见附件)组织开展自查自纠,自查重点为:
1.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中组发〔2014〕11号)、《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沪委办〔1999〕11号)、《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本市企业协会政社分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委办发〔2009〕30号)、《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区委组织部2014.8.22)等文件精神,社会团体中党政机关在职、退(离)休人员兼职取酬的情况。
2.社会团体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如:公款旅游、违规公款吃喝、违规发放津补贴和福利、违规收送礼品礼金、违规购卡发卡、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等问题。
请将自查自纠报告(书面的需盖公章),纸质版与电子版均于2016年7月29日前报区委办(联系人:孙铮,联系电话:69989490),同时抄送区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联系人:李姣,联系电话:69989197)。
附件:开展社会团体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自查自纠名单
中共嘉定区委办公室
2016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