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9/2023-00000094 发布机构: 区科委
生效日期: 2023年03月02日 文 号: 嘉科合规〔2023〕1号
关键词: 主题分类: 各部门文件

上海市嘉定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嘉科合规〔2023〕1号

关于印发《嘉定区科普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3-02 浏览次数: 【字体: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嘉定区科普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实施实效,推动全区科普事业的发展,提升公民科学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上海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嘉定区科普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嘉定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嘉定区科学技术协会联合印发了《嘉定区科普项目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嘉定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嘉定区科学技术协会

   2023年3月2日

 



  

 

嘉定区科普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嘉定区科普项目管理,支持和鼓励全社会开展科普工作,提升区域科普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上海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嘉定区科普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嘉定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嘉定区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区科委科协)利用区级科普专项经费资助并组织实施的嘉定区科普项目管理。

    第三条  项目类别

    主要为科学技术普及类项目,含科普作品、科普设施、科普活动、青少年科创教育等4个类别。

    第四条  项目管理遵循“需求导向、程序规范、成效明显、监管有力”原则,进一步规范项目管理,确保科普经费使用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申报要求

    第五条  申报主体

    (一)为本区提供科普服务的科普基地、高校、科研院所、创新平台、社会组织和企业等独立法人单位可作为科普项目申报主体,支持本区所属街道、镇、区科普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其所属基层组织等申报;

    (二)科普项目可以由一个主体申报,也可以由多个主

体联合申报,提交申请表时,由主要法人主体盖章申报;

    (三)同一申报主体年度申报项目总数不得超过两项;

    (四)上年度未完成或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单位,下一年

度不得申报新项目;

(五)享受过财政补助的项目不再进行资助。

    第六条  申报条件

    (一)拟申报的科普项目必须有明确的预期成果和社会效应;

    (二)拟申报的科普项目必须有经费预算明细,安排好

本单位相应的配套资金,并应具备项目实施条件;

    (三)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三章 申报与立项

    第七条  项目申报

    (一)区科委科协每年发布科普项目申报指南;

  (二)申报单位根据申报指南要求,提交下列申报材料:

    1.科普项目申报表;

    2.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项目经费预算明细;

4.项目配套资金承诺书;

    5.其他相关材料。

    (三)各街镇、委办局、国资集团公司等主管单位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报送至区科委科协;区科委科协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

    第八条  评审立项

    (一)区科委科协组织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形成拟立项项目名单。

    (二)将拟立项项目相关信息进行征询,防止重复立项等情况。

    (三)根据评审、征询情况以及资金规模,确定拟立项项目经费资助方案。

    (四)区科委科协将确立项目相关信息在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区科委科协负责核查。依据公示结果,对外发布立项通知。

(五)公示结束后30日内,由区科委科协向项目申请单位下达任务书,签订项目合同,明确项目内容、实施周期、资金支持额度、资金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四章 资助标准与经费管理

第九条  资助标准

    根据科普工作的实际需要、年度专项经费总量等因素确定资助标准,以每年发布的科普项目申报指南为准。

第十条  拨款方式

项目资助资金分两次拨付,项目立项通过后,首付款为项目资助总金额的60%,验收通过后拨付尾款。

第十一条 经费管理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政制度的规定加强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将专项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确保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  项目经费不可用于下列支出:

(一)人员工资、福利和个人奖金支出;

(二)日常办公、出国(境)和业务招待支出;

(三)土建工程、办公设备设施的维修改造、新增办公设备支出;

(四)组织、管理和协调等各种管理性费用支出;

(五)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支出;

(六)违反八项规定精神的支出;

(七)其他与项目无关的支出。

    第十三条  资产管理

项目资助经费所形成的资产,由项目承担单位登记入账并加强管理。

项目资助经费所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按合同约定管理。归项目承担单位所有的,区科委科协有无偿优先使用的权利。

 

第五章  实施与监督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

(一)双方应严格按合同履行。项目承担单位因实施环境和条件与项目申报时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项目内容、项目经费、项目执行期限的,须经区科委科协同意,并签订项目补充合同。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应提前3个月提出延期验收申请 ,一般允许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超过半年。

(二)项目承担单位确因不可抗力因素,无法继续履行项目合同的,终止项目合同,退回未使用经费。

第十五条  项目监督

(一)项目承担单位应定期向区科委科协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区科委科协应通过抽查等方式,加强项目实施的跟踪管理。

(二)对于项目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擅自变更资助项目内容的截留、挪用、挤占科普经费的,项目验收不合格的,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完成规定项目进度的等情况,科委科协有权对其做出缓拨经费、停拨经费、追回已拨经费、通报批评、三年内不得申请项目等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验收与结论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

项目承担单位一般在合同履行完毕后的30日内,应向区科委科协提交下列验收材料:

(一)科普资助项目验收申报表;

(二)经费支出决算表及相关票据、签收单等材料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项目实施相关照片、视频、媒体报道等

(四)项目绩效自评价表;

(五)其他相关材料。

其中,资助经费在10万元及以上的,需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总经费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项目决算低于预算的,资助经费根据项目决算进行核拨。

    区科委科协组织专家进行验收,提出验收结论。结论为通过的,正常支付尾款;结论为不通过的,不支付尾款并追究相关违约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4月1日起实施,原《嘉定区科普项目管理办法》(嘉科合〔2018〕3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科委科协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