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WA8304000-2016-001 | 发布机构: | 区科委 |
生效日期: | 2016年06月20日 | 文 号: | 嘉科[2016]14号 |
关键词: | 主题分类: | 各部门文件 |
上海市嘉定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嘉科[2016]14号关于印发《嘉定区高新技术产品首购风险补助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现将《嘉定区高新技术产品首购风险补助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2016年6月20日
嘉定区高新技术产品首购风险补助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了鼓励本区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和应用,建立对购买高新技术产品的风险补偿机制,根据《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重要承载区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内单位首购本区企业创制的高新技术产品,可按本办法规定申请风险补助。
本办法所称区内单位(简称购买方)和企业(简称生产方)是指在本区内登记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高新技术产品是指符合《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相关要求的全新型产品或《上海市创新产品推荐目录》的创新产品,其核心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支持范围。
第三条 风险补助资金由购买方提出申请,按照购买产品实际支付首台、首套或首批次金额的5-10%给予购买方一次性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为100万元。首批次是指购买方首次购买的同品种、 同技术规格参数、同批签订合同、同批生产的高新技术产品。
第四条 补助资金来源为区级财政经费,由区科委负责资金的管理工作。区科委每年发布申报指南,并采取集中受理、专家评审的方式确定拟补助对象。对拟补助对象经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给予一定风险资金补助。
第五条 首购活动应当遵循市场交易原则,购买方应当是产品的明确用户,且与生产方没有关联关系。
第六条 首购的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首次研制生产的高新技术产品,该产品具有近3年内获得授权的有效发明专利,且相关知识产权明晰,医药和高端装备的发明专利授权时间延长至近5年内;
(二)首次投向市场,暂不具备市场竞争力,但具有较好的应用前景;
(三)质量和性能可靠。属于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必须具有国家或本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第七条 购买方申请风险补助资金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嘉定区高新技术产品首购风险补助申请表》;
(二)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产品生产方、购买方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交易证明材料:购买方付款凭证及合同协议等;
(四)与产品相关的证明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特殊行业许可证,产品检测(验)报告,产品查新报告,知识产权、标准证书复印件,可以说明该产品的知识产权归属及授权使用的证明文件等;
(五)首购证明材料:生产方证明首次投入市场的相关材料等;
(六)与申请资金补助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八条 购买方在产品购买时和使用后得到过其它财政资金资助的,不再给予风险资金补助。
第九条 区科委对申报单位开展信用核查。购买方对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承担责任,凡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和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补助经费的,区科委将全额追回补助资金,今后不再受理其相关财政科技经费补助申请。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嘉定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